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街。 法定代表人:唐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黄赢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荣物业”)与被告黄赢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荣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被告黄赢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荣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070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为建荣皇家海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被告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物业费1070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黄赢慧答辩称,我房屋南卧室两面墙壁地脚线往上墙壁存在渗水、返潮、长毛现象,导致我地板起鼓,原告未尽到责任,没有履行维修义务。2017年前并未欠费,后因房屋墙壁漏水物业不给维修所以欠费,2017年至今我未在此房屋居住,要求原告将被告房屋维修至可以居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赢慧签订《建荣·皇家海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建荣·皇家海岸住宅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收取。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被告黄赢慧的房屋位于抚顺开发区皇家海岸36-37#-2-301),建筑面积118.94平方米。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被告黄赢慧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荣·皇家海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据上述协议管理建荣·皇家海岸小区,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有义务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关于被告黄赢慧辩称房屋南卧室墙壁渗水、返潮,物业未尽维修义务一节,根据黄赢慧提供的照片证据及本院工作人员现场查看,黄赢慧房屋南卧室墙壁地脚线向上20厘米范围内存在因渗水、返潮导致墙壁发霉、长毛现象。庭审后,建荣物业对造成此问题的南卧室窗户外墙上方的造型瓦附近抹灰浇泥,进行了维修。鉴于黄赢慧家墙壁出现渗水返潮现象四年以来,建荣物业未能就导致该问题发生的房屋公共部位进行及时修缮,可认定其在提供物业服务中存在明显瑕疵,故本院酌情确定黄赢慧应按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的90%交纳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经计算应为1.5元×118.94平方米×60个月×90%=9633.60元。对于建荣物业未及时修缮所导致的财产损失,黄赢慧可另行告诉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赢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963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黄赢慧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辽宁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丹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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