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玉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五团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群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五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玉华与被执行人刘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群兵已履行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何玉华已领取,余款分期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何玉华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双方约定的履行案款时间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102执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