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怀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974481。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左俊霞(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怀民与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怀民,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左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唐怀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将道歉信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30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交纳的物业费,共计2286元;3、判令被告在小区内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5730元(1910元/月*3=573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新悦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具体标准为(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为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自2017年12月份交房以来,被告一直拒不履行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敷衍了事,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被告一直无视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被告提供的所谓物业管理服务都是质价不符的,存在重大瑕疵。从2018年1月1日起,虽经原告无数次督促被告改进服务,被告却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改进。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承望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已按照标准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如期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约定及法定义务,被告不应当退还原告物业费。第二,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第三,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无法律依据。 唐怀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图片及说明一本,证明物业没有履行正常服务,是质价不符。没有给业主提供合格的四星级服务,被告所说的物业合同其本人手中没有,根据合同法来说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该合同签订过程中是不签字不给钥匙,在被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此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公平公正原则。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提供了优质服务,原告应如期缴纳物业费;2、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照片1宗,共计25页,证明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优质服务;3、2017年至2020年度满意度调查表4份、盖洛普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报告及百度词条打印件1份,证明中建新悦城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得到了小区大多数业主认可,领先于同行业水平。盖洛普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民意测验和商业调查咨询公司;4、业主赠锦旗照片8张,证明小区大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认可;5、山东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清理报告各2份,分别是2018年3月份、2018年9月份出具,证明物业公司每年2次清理二次供水并对小区水样进行检测,由山东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清理报告和检测报告;6、中建新悦城2018年及2019年园区绿化照片1宗,证明园区内绿化完全符合合同约定;7、物业食堂使用电磁炉照片3张,证明物业有自己的员工食堂使用电磁炉做饭并非燃气罐。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唐怀民系济南市历城区中建新悦城二期业主,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系中建新悦城二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唐怀民、张丽智夫妇(甲方)共同与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中建新悦城二期的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四星级标准;电梯、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服务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其中公共性物业服务费:1.30元/月/平方米,电梯维护运行费:0.35元/月/平方米,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费0.2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半年交纳,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履行交纳义务。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甲方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每日应交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收准的,甲方、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唐怀民与张丽智已向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交纳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
原告述称
唐怀民述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四星级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具体为物业施工时未能采取保护措施,没有设置围挡及警示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业主的生命安全;地下车库内没有防火卷帘门;进入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不符合规范;无故不启用地下车库的公共卫生间;地下车库卫生不达标,赃乱差严重;单元大厅木板松动,多次反馈无人维护,对业主的安全存在隐患;趁小区周围修路向业主发放传单售卖车位,并将西车库出口强行关闭以达到售卖车位的目的,严重影响到了业主的出行;物业服务人员在值班工作时未能履行好职责,贪图安逸;物业绿化带维护不到位;小区大门未能修好却告知系统升级,未能提供向业主承诺的物业服务;物业维修敷衍了事;虽然制定了整改计划但也未能按时保质的完成整改事项,等等。唐怀民为要求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返还物业费诉来本院。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唐怀民要求退还2018年物业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中存在非2018年拍摄的照片,该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另外,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大多数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拍摄地点不明确。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唐怀民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唐怀民所述的问题有些是由于业主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这些不文明行为已及时修正。 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唐怀民质证称,原告手中没有物业合同,不否认字是其本人签的,但是签订过程是使用非法不合理手段,因为买房子不容易原告想尽快进入房子生活,但是合同不签订不给钥匙,被迫签订该合同,该合同原告手中没有,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如果被告认为原告陈述的有任何问题可以看当天的交房视频。物业出示的25张照片,被告说是动态合同且提供照片,该照片很少,到现在3年多来只拿照片不能证明服务达标,并且该照片有混淆视听,拍摄角度刁钻,原告提供的证据远远多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一直说物业提供优质服务,请问优质服务符合济南市住建局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四星级服务吗,根据原告了解的四星级物业服务,几乎完全不能达标。盖洛普公司出具的民意调查,该调查没有公章,不能作为民意调查证据只能是一个表,与本案无关,本人对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该公司出具的说明表不能证明物业服务达标,根据四星级的服务要求每年民意调查沟通面不低于85%,并且该调查物业存在不合理手段,使用赠送礼品券、苹果、空气清新剂等贿赂,并且调查时间在绝大部分业主工作期间上门调查,调查时间多数业主家是老人,老人都不清楚只是看到了礼品,所以作出不合理回复。四张调查表不能证明物业提供符合四星级服务,所以对三性不认可。新悦城小区物业领先其他行业,请被告说明领先哪些行业。小区有14栋楼共有3000多户,仅仅八个锦旗说明不了任何问题,不知道被告拿八个锦旗说事想表达什么,八个锦旗在全小区这块比例仅仅是0.276%,根本缺乏证据支撑,而且该八个锦旗所获得的方式持有怀疑,是否在其中牵扯到利益纠葛,所以对八个锦旗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上面没有委托授权单位,只能说采样地点在中建新悦城这里,并且这两份报告检测地点是同一水箱同一位置,小区有三台供水设施,不能说明物业对小区服务进行满意的服务,对被告的证据三性不认可。被告提交的照片没有水印没有地址,无法佐证被告说的提供优质服务,对证据三性不认可。关于电磁炉照片质证意见同上述照片。在交房时提前交了一年物业费,履行物业合同在先,但是物业未能提供符合四星级服务违约在先,原告选择暂缓缴纳物业费是属于无奈行为,履行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抗辩权。 唐怀民述称,发生在小区的外来人员自杀事件对其精神状态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晚上不敢出门,感觉小区阴森森的。物业应当对因其懒散的工作态度而发生的跳楼事件向业主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唐怀民因与物业沟通维护权利等请假产生的误工费亦应当由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予以承担。 对此,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抗辩称,原告所述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与唐怀民、张丽智签订的《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唐怀民作为中建新悦城二期的业主,接受了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唐怀民称因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应当返还2018年度已缴纳的物业费。因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唐怀民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2018年度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唐怀民主张的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可存在多方面的发生原因。物业费的交纳应以业主接受物业服务为条件,是业主约定及法定的义务。虽然唐怀民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证实该瑕疵已经造成2018年度整个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致使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无法实现。故唐怀民应按照《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2018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唐怀民要求赔礼道歉及退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交纳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唐怀民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的主张,本院认为,发生在小区的外来人员跳楼事件与唐怀民精神状态无直接关联,且唐怀民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物业的行为直接造成其精神损失,其误工费的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唐怀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怀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海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