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丽民,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毕某,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与被告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庆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伟伟 书 记 员 张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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