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请求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359-361号南岛商业大厦13层1301室(ROOM1301,13/F,NANDAOCOMMERCIALBUILDING,359-361QUEEN’SROAD,CENTRAL,HONGKONG)。
法定代表人:张清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请求人:“武家嘴16”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审理经过
请求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IMITED]以查明与“武家嘴16”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相关案件事实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武家嘴16”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薄等相关海事证据文件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IMITED]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请求人中远航运(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OSCOL(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IMITED]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提取被请求人“武家嘴16”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所有的或光船承租的“武家嘴16”轮相关海事文件(详见附二)副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