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增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刘亚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增产与被申请人刘亚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增产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亚利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7000元。申请人刘增产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亚利银行账户存款7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