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芬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教育路西(学府新城三期6号楼5幢-105)。
法定代表人:郭群,经理。
被告:王国萍,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绥芬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绥芬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绥芬河市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