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系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润欣商业发展(葫芦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央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案由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李小明于2015年11月25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42000.00元以及装修保证金20000.00元,该款项均由原告实际交付,后期由于原、被告之间因履行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经葫芦岛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于2020年11月27日双方解除了租赁合同,并由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20000.00至今没有返还,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无结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即时返还装修保证金。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小明缴纳的装修保证金20000.00元,被告润欣商业发展(葫芦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前一次性退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润欣商业发展(葫芦岛)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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