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家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雷,系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县横道乡源海碎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横道河子镇。
法定代表人:魏福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家君因与被上诉人金海波、铁岭县横道乡源海碎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海波主张2016年4月18日至6月22日为铁岭县横道乡源海碎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海碎石公司)提供劳务并要求给付施工费48992元,金海波是否明确放弃源海碎石公司给付施工费的诉讼请求,金海波主张雷家君给付施工费是否有充足的证据,雷家君是否承诺对2018年3月1日前源海碎石公司外欠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原审法院应对上述问题认真审查后再行裁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上诉人雷家君预交)退回给上诉人雷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