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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王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淑俊、江翱,公司员工。

被告:童夏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金亭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徐圆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农商行)与被告童夏竹、金亭仙、徐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翱、被告童夏竹、被告金亭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圆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浦江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童夏竹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847.40元,合计107847.40元(利息算止2021年7月1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相关利率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金亭仙、徐圆圆在继承徐伟东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借款人徐伟东于2018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进货,并签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为9091120180011831号;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7月10日,月利率为8.906249‰,逾期月利率为13.359373‰(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具体条款,详见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借款发放后,借款人徐伟东于2020年9月27日死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还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847.40元至今未还,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童夏竹辩称,本案的借款我以为是以前那笔房屋抵押贷款的追加贷款,收到法院通知后才知道还有这笔10万的贷款。我现在没有能力归还这笔贷款。

金亭仙辩称,我不知道这些贷款的,徐伟东的财产我也不来管的。

徐圆圆虽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的答辩状辩称,徐伟东以个人名义向浦江农商行的借款,答辩人对此毫不知情。该借款应属徐伟东的个人债务,应用其遗产偿还。答辩人于2020年6月20日才毕业,在父亲徐伟东亡故不久在2020年10月16日就声明自愿放弃对徐伟东遗产的继承,并在浦江县公证处公证,该声明是答辩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答辩人事实上也没有继承徐伟东的遗产,故不需要承担在徐伟东遗产范围内还款的责任。希望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对答辩人的起诉。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借款借据1份,证明原告贷款给徐伟东10万元的事实。

证据2、借款申请书1份,证明徐伟东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

证据3、《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1份,证明浦江农商行与徐伟东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事实。

证据4、《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1份,证明徐伟东、童夏竹夫妻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况。

证据5、徐伟东、童夏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借款人徐伟东、童夏竹的婚姻登记情况。

证据7、情况说明1份,证明徐伟东死亡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证据8、浙江农信综合柜面业务系统屏幕打印件1份,证明借款人尚未归还的本金、利息情况。

证明9、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徐伟东、童夏竹的送达地址情况。

上述证据,被告童夏竹、金亭仙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徐圆圆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公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原告浦江农商行、被告童夏竹、金亭仙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童夏竹、金亭仙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1日徐伟东以进货为由向原告浦江农商行申请借款10万元,当日原告与徐伟东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借款人徐伟东的借款额度为10万元,期限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在上述期限,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及违约条款。同日徐伟东、童夏竹共同向原告出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1份,承诺对该合同项下的债务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徐伟东发放贷款10万元。2020年9月27日徐伟东因病死亡。徐伟东的借款本息至今未还。

徐伟东有直系亲属三人,妻子童夏竹、母亲金亭仙、女儿徐圆圆。

徐圆圆于2020年10月16日在浦江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声明放弃继承徐伟东名下的所有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徐伟东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和徐伟东、童夏竹共同向原告出具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现徐伟东已死亡,被告童夏竹作为共同还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金亭仙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负有用所得遗产清偿徐伟东遗留债务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童夏竹归还借款本息、要求被告金亭仙在继承徐伟东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徐圆圆已声明放弃继承徐伟东名下的所有财产,故被告徐圆圆不需要承担责任。被告徐圆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童夏竹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847.40元,合计107847.40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7月15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金亭仙在继承徐伟东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童夏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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