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云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何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与李丹、何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06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于2021年07月26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于2021年06月25日、2021年07月21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181.14元已扣划并由申请人支取,车辆已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车辆,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不动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