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领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无极县。
被告:刘会强,****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刘领刚与刘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刘领刚于2021年7月12日以已经收到被告刘会强的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了被告的赔偿款,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领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刘领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