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钟山野马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0673X。
法定代表人:何曾先,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贵州钟山野马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852390。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清边,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419878。
被告:大唐贵州兴仁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巴铃镇绿荫河,组织机构代码:91522322MA6DWA7W8R。
法定代表人:韩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钟山野马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唐贵州兴仁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钟山野马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钟山野马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钟山野马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4.75元,由原告贵州钟山野马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