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某某,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粮农。确认送达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松多乡什八洞沟村143号(姐姐家)。

被告:王某某,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粮农(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已经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孩王凌雪由其负责抚养,男孩王林全由被告负责抚养,如果被告不同意女孩由我负责抚养,我也同意两个孩子均由被告负责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4日在互助县松多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出生育女孩王凌雪,****年**月**日出生育男孩王林全。2017年9月2日被告给我说,让我带着女孩王凌雪回西藏拉萨,把怀孕在身的胎儿引产掉,被告就离家出走了,至今未归。

被告辩称

王某某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互助县松多乡什八洞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本院以职权调查被告母亲马秀珍的证言两份,能够证明被告外出多年未归,现下落不明的事实及原被告的两个孩子王凌雪、王林全一直随祖父母生活,祖父母自愿抚养两个孩子,且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无故外出常年不归,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女孩王凌雪、男孩王林全一直随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两个孩子中的任何一个由原告带走,愿意提被告抚养两个孩子,考虑原告无负担能力,也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也表示同意,以上内容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次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二、女孩王凌雪、男孩王某某由被告负责抚养,暂由被告父母照管监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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