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蔺长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晶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蔺长生、高晶秋因与被上诉人刘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长生、高晶秋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上诉人蔺长生、高晶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蔺长生、高晶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蔺长生、高晶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上诉人蔺长生、高晶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