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来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王彦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来春与被告王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吴来春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来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来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来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登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康逢军 书记员 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