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文水工程机械厂,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里洪村。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厂副厂长。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文水工程机械厂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山西文水工程机械厂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59.00元,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汤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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