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淅川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何书改,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淅川县。 被告:王会变,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淅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书改、王会变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何书改、王会变价值81186.0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6830412802021000043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何书改、王会变价值81186.0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