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乙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被执行人:郑志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乙霞与被执行人郑志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乙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志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乙霞返还店铺租金28万元。如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由被执行人郑志河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存款共计3130.93元到本案当事人案款账户,并已支付完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对被执行人在三亚市的不动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作为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77129.07元,剩余273998.1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思文 审判员 黄 强 审判员 张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海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