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新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陆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曹新伟申请执行陆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8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金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曹新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陆金锋336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本院立案受理。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并走访了所在的基层组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陆金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苏0118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李基平 审判员  周玉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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