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滁州市洪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3422338N,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505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沈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洪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洪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 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