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立德,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东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刘德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立德为与被申请人刘德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吉0403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刘立德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吉0403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二、判令被申请人结付申请人工程款125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刘德生系辽源市东风化工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该企业性质为其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11月15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2003年7月刘德生为其企业生产营业需要,与申请人协商由申请人为其复建厂房,施工结束后其拖欠申请人工程款125000.00元。刘德生于同年12月8日向申请人出据欠据一份。2006年刘德生因刑事犯罪被羁押,2017年刑满释放,出狱后申请人多次找刘德生索要欠款,但其以办理完休后再以退休金陆续偿还为理由推托,申请人无奈于2020年1月9日以刘德生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原审法院经庭审并仅以刘德生提供的《西安区工业局》[辽西共党发2001]3号文中载明“任命刘德生为辽源市东风化工材料厂厂长”的内容,就认定申请人将刘德生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审法院(2020)吉0403民法112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申请人经多方调查取证,在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死档”中获悉,辽源市东风化工材料厂是刘德生个人独资的企业,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故申请人提出再审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刘德生口头抗辩称:一、原辽源市东风化工材料厂是集体企业,因欠贷款被银行收走后,区里又把资产租回来。工商档案体现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当时为了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企业是自己的独资企业,银行不能直接对区里说话把企业收走;二、即使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立德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刘立德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左洪彪审判员刘学明
审 判 员 李 殿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