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岳建和,住阳泉市。

被申请人:王永梅,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建和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岳建和称:申请人岳建和与被申请人王永梅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因经营店铺为由向申请人借款25000元,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出具借条后,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2月偿还申请人借款1500元,于2021年2月再次偿还原告借款500元。截止目前,尚欠申请人23000元借款未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除本次借款外,再无其他债务纠纷。基于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王永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岳建和借款本金23000元。

申请费142元,由被申请人王永梅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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