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明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王希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第三人:曾令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明大诉王希英、第三人曾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明大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大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明大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明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