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财政局与霍林郭勒市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内058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霍林郭勒市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林郭勒市财政局欠款本金14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7月10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送达。
2、2018年7月9日、2020年5月1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信息可供执行。
3、本院到霍林郭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霍林郭勒市房产管理所查询,于2018年7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套房屋,上述房产均存在抵押权。
4、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对已查封的霍林郭勒市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三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又因申请人霍林郭勒市财政局申请,不同意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暂停评估拍卖。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不动产、房产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也多次向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告知权利义务,让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结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