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住所地满城区玉川路**。 法定代表人:唐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武,该行职工。 被告:蔡海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定兴县,现在太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与被告蔡海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被告蔡海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1745.16元,截止2018年1月23日的透支利息19795.4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24.44元(合计金额106765.07元),及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按万分之五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3日,被告蔡海建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其提供的工作单位为定兴县征途卡客车服务中心,单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南环路高速分线路南。经审核,2013年6月24日原告为其办理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97000元,信用卡申请成功后,申请人未能按约定使用,至2018年1月23日已产生逾期透支本金81745.16元、利息19795.4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24.44元(合计金额106765.07元),经我行多次催收,一直未归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

被告蔡海建辩称,对农行起诉事实认可,但无力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蔡海建向原告申请办理贷记卡后,持卡透支未能及时偿还,按照约定应承担返还本息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1745.16元、利息19795.4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24.44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蔡海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本金81745.16元、利息19795.47元(截止到2018年1月23日)、逾期还款违约金5224.44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0元,由被告蔡海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泊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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