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柏林区长风商务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4幢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郑俊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布杜艾尼·麦托呼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都热合曼·艾合买提,新疆努尔路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不杜米吉提·阿布杜艾尼,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都热合曼·艾合买提,新疆努尔路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沙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田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布杜艾尼·麦托呼提、阿不杜米吉提·阿布杜艾尼、原审被告新疆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1)新7101民初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1)新7101民初585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1.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运单及条款是打印件,没有签字确认,因此不认可其效力,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及快件是被上诉人通过手机扫码下单方式操作的。下单时必须点击确认《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方能下单成功,无须手工签字。《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15条明确约定了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快件寄出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涉案运单显示被上诉人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寄出快件,因此,本案应当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2.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运输合同”,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不是运输合同纠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阿布杜艾尼·麦托呼提、阿不杜米吉提·阿布杜艾尼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快递服务合同纠纷。该类纠纷不属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快件寄出地法院,快件自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寄出,且本案原审被告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山西省太原市,故本案应当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21)新7101民初5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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