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光明,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路2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升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066875。 被告:威宁鼎力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宁县六桥街道广园路奥体花园C2区2楼。 法定代表人:邹宝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322302191P。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明诉被告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鼎力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张光明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华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