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光明,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路2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升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066875。 被告:威宁鼎力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宁县六桥街道广园路奥体花园C2区2楼。 法定代表人:邹宝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322302191P。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明诉被告贵州奥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鼎力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张光明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华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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