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步任,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被告人劳小龙,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步任、劳小龙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步任、劳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份某一天12时许,被告人劳小龙、赵步任驾驶摩托车窜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国道碧桂园对面被害人邹法护的家宅处,进入被害人邹法护卧室内盗走钢琴一台、电冰箱一部、稻谷约1000市斤和银元宝三个。经徐闻县××××××认定,被盗走的钢琴和电冰箱的值款为2464元。 案后,被盗的钢琴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邹法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步任、劳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步任、劳小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步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劳小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告人赵步任、劳小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邹法护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相片、指认相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嫌疑人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表,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步任、劳小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步任、劳小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步任、劳小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步任、劳小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步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劳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儒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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