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小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内环南路8号锦绣皇城38号楼2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3XDGF96G。
法定代表人:张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系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应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小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应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小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小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9元,由原告开封市小燕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