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亚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晓东诉被告王亚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晓东、被告王亚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亚忱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无力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郭晓东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亚忱对欠款承担给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亚忱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亚忱欠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新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