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盛景,男,1981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琼海市石壁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坤,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石壁镇××,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黄宝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琼海市石壁镇新农贸市街*号铺面,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王栋、黄宝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9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王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栋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90000元、黄宝清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