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义军与被告李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义军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义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义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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