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习军建,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史志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习军建与被执行人史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35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17439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1年4月23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史志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券、网络银行、不动产、民政、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30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昌吉市不动产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史志新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9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登记住所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该处房产现处于出租状态,并被其他法院法拍中; 5.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和发布限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