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磐石市东宁街牧宝兽药店,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工商局住宅楼16#-111。 经营者:柳殿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东宁街道泰安委。 被告:田乃良,男,约64岁,住磐石市。 被告:田广(系田乃良儿子),男,约38岁,住磐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磐石市东宁街牧宝兽药店与被告田广、田乃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乃良、田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磐石市东宁街牧宝兽药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1,047.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在仙人洞屯办了一个养鸡场,请磐石市东宁街牧宝兽药店工作人员杨立英从2016年9月29年至2016年12月18日五次给小鸡治病和做疫苗,共用药款15,047.00元,其中田广签字的欠条张欠款9,637.00元,田乃良签字欠条2张欠款5,410.00元,两人签字合计欠药款15,047.00元,过后被告还款4,000.00元,尚欠11,04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所欠药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田广、田乃良经本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磐石市东宁街牧宝兽药店工作人员杨立英从2016年9月29年至2016年12月18日五次给二被告饲养的小鸡治病和做疫苗,田乃良于2016年9月29日给原告签字确认了欠药款4,050.00元、11月6日欠款1,360.00元,优惠后欠1,224.00元账单两份,田广于11月29日给原告签字确认了欠药款480.00元、11月29日欠3,262.00元、12月18日欠6,550.00元,优惠后应收5,895.00元账单三份,以上合计欠原告款14,911.00元。之后,被告田广通过微信转帐给付原告药款4,000.00元,尚欠原告10,911.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二被告拒不履行给付原告药款费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时给付原告欠款。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田广、田乃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磐石市东宁街牧宝兽药店欠款人民币10,9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田广、田乃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勤玉 人民陪审员李奉国 人民陪审员李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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