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明选,男。
被执行人:山西汇鑫联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长春。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明选与被执行人山西汇鑫联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明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山西汇鑫联塑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汇鑫联塑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357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