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某,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王某1,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1、王天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已减半收取750.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昶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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