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某,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王某1,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闫某诉被告王某1、王天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已减半收取750.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昶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包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