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启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盘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瓦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启志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盘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手续,并禁止进行股东变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谢启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启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禁止被申请人盘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手续,禁止进行股东变更。禁止期限为1年,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启志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