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431281889091962B。

负责人:肖海燕,该支行行长。

被告:邱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洪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PLGHDX9。

法定代表人:叶瀚。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与被告邱象军、洪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于2021年5月27日之前缴纳诉讼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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