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凯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道食品工业园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顾海红,总经理。
被告:湖州奇工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杨华村。
法定代表人:沈伟斌。
被告:钱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凯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奇工木业有限公司、钱玮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凯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凯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凯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计3763元,由原告河南省凯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