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H0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9758921X5。
被执行人:朱正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宁波安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朱正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正海的网络资金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正海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资金存款1525.5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