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王艳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刘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刚,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草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草坞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齐,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国、王艳荣、刘宏亮与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草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紫草坞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国、刘宏亮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刚、被告紫草坞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晓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三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088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11月1日,家庭承包户王铁(以下简称乙方)与榆关镇紫草坞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抚宁县第二轮土地有偿承包使用合同书(紫草坞村土字第008号),合同约定甲方将集体耕地11.38亩发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承包期限30年,即从1999年11月1日起到2029年10月31日止。2019年6月12日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榆关管理区办事处、紫草坞村村委会三方签订开发区紫草坞村征地补偿协议,征用开发区紫草坞村全部土地(不含村址)。其中土地及一般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37000元/亩,附着物综合追加补偿10000元/亩,对配合征地工作的村民责任田每亩奖励1000元,以上共计48000元/亩。以上征地共涉及家庭承包户王铁土地共2.65亩,被告应给付家庭承包户王铁各项补偿款127200元(48000元/亩*2.65亩=127200元),现被告只给付了76320元,还差50800元没有给付。现家庭承包户户主王铁及另一家庭成员王臣已死亡,三原告系家庭承包户王铁中的成员,为了维护三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紫草坞村委会辩称,王臣、王铁是老哥俩,去世之前王臣给他兄弟王信也就是原告刘永国的岳父,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大概内容为房产归王信。王臣、王铁的地是他大侄子王保林种着呢,王铁去世还是王信一家子给伺候的,原告一家子现在对这笔款有争议,都想要这笔钱,所以说附着物补偿款村里不知道应该给谁,现在还有王铁和王臣两个人地份的补偿款村委会没有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日王铁作为承包方与紫草坞村经济联合社签订了《抚宁县第二轮土地有偿承包使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紫草坞村经合社将集体耕地11.38亩发包给王铁经营管理,并对地块座落、面积等情况进行了约定,抚宁县人民政府向王铁下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王铁为户主承包的土地人口为5人,包括王铁、王臣、刘永国、王艳荣、刘宏亮(刘永国和王艳荣之子),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2019年6月12日开发区相关部门与紫草坞村委会签订《开发区紫草坞村征地补偿协议》一份,对紫草坞村土地进行征用,其中包括王铁、王臣、刘永国、王艳荣、刘宏亮承包的土地共计2.65亩,每人0.53亩,按照该补偿协议,每亩附着物综合补偿37000元,附着物综合追加补偿每亩10000元,对配合征地工作的村民责任田每亩奖励1000元,每亩共计补偿48000元。被告已向三原告发放了其应得的补偿款,被告以三原告家庭内部存在争议为由,未发放王铁、王臣每人0.53亩的征地补偿款,未发放的征地补偿款为50880元(0.53亩×48000元×2)。另查明,原告刘永国与王艳荣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11月14日结婚,原告刘永国系男到女方落户人员,原告刘宏亮系刘永国、王艳荣之子。原告王艳荣的父亲王信,与王铁、王臣系兄弟关系。原告刘永国称其与王艳荣结婚后,因王铁、王臣均是单身,其入赘到王铁、王臣家中与二人共同生活。王铁于2006年2月3日去世,王臣于2007年6月2日去世。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抚宁县第二轮土地有偿承包使用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开发区紫草坞村征地补偿协议》、王铁、王臣死亡注销证明、公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王铁作为家庭承包方代表与紫草坞村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家庭承包户的成员王铁、王臣、刘永国、王艳荣、刘宏亮等五人,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王铁、王臣去世后,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三原告作为家庭承包方成员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草坞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永国、王艳荣、刘宏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5088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草坞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凡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