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堌镇327国道路北龙麟家园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秋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颂,北京圣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文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5,75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代偿费(2019年02月02日起以15,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为9712.5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公告费等;起诉总金额合计(暂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为28,462.5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成功申请一笔贷款。依据《借款合同》若被告违约,应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全部本息、逾期违约金及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依据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应支付代偿费。出借人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后转让方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债转通知了被告,原告已依法获得对被告的所有债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4日,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文曌签订的“飞贷”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一条二项、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文曌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六条五项都约定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借款人居住地(以借款人向飞贷金融科技提供的最近一次居住地址为准)或贷款人住所地或飞贷金融科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李文曌十年前已离开住所地,按合同约定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56.00元免收。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