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 被执行人:沈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1124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某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执行到位9189元已将该款转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其余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沈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沈某确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自执行立案之日也已超三个月,申请执行人刘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虹 审判员 郭伟峰 审判员 李俊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