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 负责人:王展,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冠男,黑龙江峰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史广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史静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与被告史广峰、史静波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被告史广峰、史静波自动履行完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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