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改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之辛(原告之子),住山西省沁县。
被告:李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
被告:霍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改兰与被告李保明、霍文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改兰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改兰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改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改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