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崔广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战树东,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冯长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金玉艳,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金明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周培兰,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冯长财,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王连平,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鞠少宝,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张香波,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告冯长有、金玉艳、金明顺、周培兰、冯长财、王连平、鞠少宝、张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