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泽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苏小娟,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厚与被执行人苏小娟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2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抚养费5100元等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文国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