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立,男,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苏州翡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伟青。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立与被执行人苏州翡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虎劳仲案字(2021)第45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主文:一、确认中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共计430381元。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45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687元,合计5314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翡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申报财产、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各级法院无作为债权人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含本案21件(未履行完毕)。
2、2021年7月28日、7月29日、8月26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翡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8月14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苏州翡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16日,因被执行人苏州翡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翡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伟青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5、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已至被执行人苏州翡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新区××号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
6、2021年8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流程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案终本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苏州翡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破产,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5314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邮件查询回单、谈话笔录、调查照片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虎劳仲案字(2021)第45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