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继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
被告:黄树新,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孙继春与被告黄树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邮局以被送达人不在本地为由退回我院。6月17日我院告知原告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信息,原告要求给予其一个月期限查找被告的下落,到期后如不能提供同意法院依法驳回起诉。2021年7月29日本院再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孙继春不能提供被告黄树新的明确住所等信息,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继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全额退还孙继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